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稳定,市政府将修订《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规定(修订草案)》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对《规定(修订草案)》的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5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唐山市西山道7号) 邮政编码:063000
头部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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