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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汉沽管理区私挖基本农田卖土遭实名举报

admin8个月前 (09-28)唐山产业信息35

  河北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陈长英女士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原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将可种植的红线耕地好土陆续私自卖出,土方量为6万余立方米,涉及基本农田约4万余平方米(60余亩)。卖出的耕地土方全部被运往天津市用于种植绿化。

  农业公司私自出售红线年,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开始组织出售耕地土方,他们在未按河北省取土外运的相关规定及未向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开始私自卖土,协议内容是卖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但实际卖出6万余方。

  挖土地块是第九生产队红线耕地,而且大多均为为基本农田。挖出的6万余立方米土方中包含着4万余平方米(60余亩)的基本农田用地,所卖出的6万余方土方款按照协议全部归九生产队所拥有。农业总公司及第九生产队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第九生产队在未按河北省相关规定要求向河北省唐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备,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却与他人私自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借沟渠清淤弃土名义向上级部门申请并获同意。农业总公司、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汉沽农场主管领导等部门的现任领导,在明知第九生产队6万余立方米的好土被私自卖出后,不仅置之不理还极力维护,努力通过自己的职权想摆平此事,充当某些人员的保护伞。

  第九生产队在与他人签订土方买卖协议后,购买土地方又将买卖协议转让给了举报人陈长英,后由陈长英负责组织机械、人工、设备将土挖出外运。按照土方买卖协议,陈长英应运出约30万立方米的土方,结果只运出6万余立方米的土方,致使陈长英损失几百万元,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等。

  陈长英曾多次找当时的汉沽农场党委、农业总公司、第九生产队索要说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生产队队长曾找过陈长英,当着所有工人对陈长英说“第九生产队有200亩鱼池,渔池内的土你可以凑够20万立方米,你全部拉走,就当是你平地的费用了。”但他们说一套做一套,我将所有场地平整完却不让我拉鱼池的土,也不肯支付场地平整的费用。经过陈长英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汉沽农场农业总公司经理找到陈长英说“你们别上访了,打官司吧,法院判我们该咋赔咋赔。”陈长英走诉讼程序,唐山市丰南区法院却认定陈长英与第九生产队是运输关系,但2010-2012年间,我负责外运的所有费用第九生产队一分钱也没给过我,其中包括土方转让费、机械费、人工费、车辆费、铺路费以及土方运出后的场地平整费、耕地复耕费。在这期间,从铺路、挖土、运出、平整土地这一套活所有的费用全是有陈长英一人承担的,既然是运输关系,陈长英花的这几百万第九生产队就应该支付。

  2020年陈长英将农业总公司和第九生产队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相关人员认为这是一个甲方买卖行为,是典型的非法倒卖土方行为,涉刑事责任,应中止庭审,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涉违纪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地方上人员还劝说我不要上访举报,让继续民事诉讼。我不同意,因此该案我从起诉开始至今将近一年,当地法院却驳回了陈长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错误的审理逻辑,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丰南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第九生产队清淤弃土外运协议》(下称“外运协议”)未约定弃土土方量,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丰南法院未认定该协议有效;且其在对《外运协议》进行效力审查时将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个因素,而在本清理河埝土协议中提到了土地需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以看出,丰南法院以30万土方量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原因,未认定合同有效。依据蕞高法关于印发《全国丰南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之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丰南法院这一审理思路错误,错误适用法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问题重重

  河北省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在接到陈长英的举报后,下发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专业人士认为该告知书存在众多问题,其中:

  陈长英举报的第九生产队卖出6万方土,涉及面积60余亩地,该局并未核实;取土地点为第九生产队的基本农田和保护耕地,该局并未核实;卖土后第九生产队获得收益,该局并未核实;第九生产队仅仅通过汉沽管理区领导同意,签下卖土协议,并将该6万立方土卖至外省市作绿化种植使用,该行为是否符合河北省土地政策,该局并未查实;该局在接到信访件后,并未与举报人联系,也未同被举报人现场指认、核实地类及收集证据材料,仅仅与被举报人简单调查并草草告知,该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这有明显的不妥。举报人打的是民事经济纠纷官司,而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的取土卖土事项,这两件事并不是一回事,汉沽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信访经办人员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沽管理区分局有答复超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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