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市蕞新征地告知书!看看有你家么
原标题:河北3市蕞新征地告知书!看看有你家么
5月13日栾城政务网发布了一则征地公告↓↓↓
为了栾城区城镇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新元高速以东、中兴大道南侧、宏泰大街以西、展馆南路以北的土地,面积约2.0000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査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第Ⅱ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80万元。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日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地告知书》。详细内容如下↓↓↓
土地位置:东至:国有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国有土地
土地位置:东至:北大树村地;西至:东马庄村地;南至:中大树居委会;北至:北大树村地
土地位置:东至:北大树村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国有土地;北至:国有土地
土地位置:东至:国有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南至:中大树居委会;北至:国有土地
土地位置:东至:西马庄村地;西至:道路;南至:郑庄子村地;北至:唐山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区片价标准:173.4万元/公顷
土地位置:东至:郑庄子村地;西至:道路;南至:道路;北至:西马庄村
区片价标准:173.4万元/公顷
近日,邯郸市政府网站发布2则《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涉及这些地方↓↓↓
土地位置:丛台区浴新大街以东、果园路以北、幸福路以西
区片价标准:每亩22万元(每公顷330万元)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25批次建设用地97号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25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59号,97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97号地块位于丛台区浴新大街以东、果园路以北、幸福路以西,拟征收丛台区苏曹乡五里铺社区集体土地0.0469公顷公顷(其中耕地0.0469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本次征收土地属于原邯郸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22万元(每公顷330万元)。土地补偿费15.477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照有关规定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丛台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璧镇吴唐营村
土地位置:新区经十街以东、联纺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新区纬八路以北
区片价标准: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邯郸市2017年度实施第27批次建设用地63号地块已经省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邯郸市2017年度实施第27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8〕1305号,63号地块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63号地块位于新区经十街以东、联纺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新区纬八路以北,拟征收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璧镇吴唐营村集体土地13.4767公顷(其中耕地13.0947公顷,农村道路0.0683公顷,沟渠0.3137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1号地块属于原邯郸县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3032.2575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照有关规定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丛台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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