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效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济宁市土地储备和规划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2、哪些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四)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需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在一定年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否有年限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须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蕞高不得超过 20 年。其中以租赁方式 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6、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有哪些具体要求?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财产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时,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养老、教育等领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时,仍须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能随意变更,确保抵押权实现时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三)同时设定多个抵押权人时,应明确载明抵押权顺位。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7、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渠道有哪些?
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编辑:曹朋 初审:丁宇 终审:李海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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