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出租农业用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请问应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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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这个科目,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的会计核算。
国有农场,不一定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为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大中型国企等。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2006年)解释: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国有农场的农业用地,通常是无偿划拨用地,不会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国有农场的农业用地出租的,不得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按照规定,土地出租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取得租金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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