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益民园永安堂大药房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唐山市高新区益民园底商11号的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益民园永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通过查询该药房的电脑购销明细帐目发现:当事人从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口罩的规格:每袋20只,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有粉、蓝、绿、黑、白、紫等颜色的口罩。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31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声明所描述的正品飘安牌口罩仔细甄别鉴定,该产品名称、袋装数量、产品批号、口罩颜色等多方面特征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正品不相符,且全部商品已销售完毕。2020年3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3月4日对法人李立双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中未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取得第5731735号
注册商标的有限期限至2019年8月13日到期,该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核准商品使用范围是第10类(包含口罩)。
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从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
牌 “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及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共1820袋,购进价格是每袋1.4元,少量每袋1.5元,金额2572元。销售价格有时按每袋4.9元、3.5元、2元、2元、6.5元销售,客户用积分兑换共29包,共销售1770包,剩余21包为丢失部分,经统计,销售总额为6248.2元,且全部商品已销售完毕。从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票据来看,该公司自2017年7月17日至11月13日期间购进口罩产品索取的随货同行票据上显示产品名称为一次性口罩-飘安,规格:每袋20只,有粉、蓝、绿、黑、白、紫颜色的口罩,未标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6月18日期间购进口罩产品索取的随货同行票据上显示产品名称为一次性口罩-飘安,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规格:每袋20只,有粉、蓝、绿、黑、白、紫颜色的口罩。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购进口罩产品索取的随货同行票据上显示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飘安,规格:每袋20只,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有蓝色、粉颜色的口罩,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2019年5月13至5月27日期间购进口罩产品索取的随货同行票据上显示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飘安,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规格:每袋20只,有蓝、白、绿、黑、紫颜色的口罩,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购进口罩产品索取的随货同行票据上显示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飘安,规格:每袋20只,标示生产厂家: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有粉、蓝、绿、黑、白、紫颜色的口罩,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豫械注准。
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通报“飘安”牌口罩有关情况的函》(冀药监稽便函【2020】43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函中说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9日后未生产过“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的产品名称均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初袋装数量有单只和10只,未生产过其他袋装;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从未有粉色、黑色的,以蓝色为主,有少量白色的。鉴于此: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
”牌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及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具备函中描述的正规产品特征,因此判定上述产品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另案处理。
”牌“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袋装上标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每袋内装有20只、有多种颜色的口罩等,根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006号文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经与当事人所销售的“
”牌“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仔细对照甄别鉴定,该产品名称、袋装数量、产品批号、口罩颜色等多方面特征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正品不相符,由此可认定,当事人销售的“
”牌“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构成了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牌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及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来,索取了供货方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与其签订了质量保障协议。向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索取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及产品注册证等证明材料,提供的资料中显示,飘安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公司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于2019年1月11日更换了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鉴于此,当事人向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索取的产品注册证等证明材料明显与其2019年2月至5月份购入的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不符,其主观应知该产品属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2月14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从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违法主体信息的事实;
证据三、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资质;
”牌口罩的原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更换了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且当事人已索取;
、当事人向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索取的产品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明显与其2019年2月至5月份期间购入的
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不符,其主观应知该产品属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及销售明细,证明购进该产品的数量、金额及销售数量、金额;
牌“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图片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产品属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通报“飘安”牌口罩有关情况的函》(冀药监稽便函【2020】43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复印件,证明当事与唐山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
”牌一次性口罩、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牌口罩数量不多,案值不大,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提交证据,并提供有关案件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合法定裁量从轻处罚的规定。本着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建议罚款裁量从轻。
当事人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处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户名:唐山市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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