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平、乐亭、迁安、高新区、海港开发区发布重要公告!玉田紧急寻人!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头部百一十四条、头部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等药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冠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头部百一十四条、头部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头部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头部百一十四条、头部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冠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头部百一十四条、头部百一十五条头部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头部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为做好全市社会面疫情防控管理,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生活物资需求,我市确定了米、面、食用油、蔬菜、水果、肉类、鸡蛋、食盐、食糖、牛奶、婴幼儿奶粉、方便面、饼干、火腿肠、瓶装水、卫生纸、婴幼儿纸尿裤、成人护理垫(纸尿裤)18种生活必需品。
在我市全域实施严格封控管理期间,居民可以将生活必需品购买需求通过社区(村)微信群或者电话上报社区(村)志愿者,由志愿者统一上报到社区(村)保供点,并将物资从保供点送至居民家,各社区(村)志愿者联系方式由所属辖区公布。现将各镇街二三级网格员、各保供点和保供企业联系方式予以公告,望广大群众周知转告。
特别提示:全域封控管理期间,全市保供人员及社区志愿者工作量巨大,订单会有延迟配送情况,请大家多理解、多配合,共同打赢迁安“抗疫”战。
鉴于我县密接人数和阳性病例县区来人数量众多,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压缩人员流动,收紧防控政策。一、除后期指定承担药品和果菜保供配送任务的门店外,其他门店一概关门,禁止经营,相关人员可回小区只进不出。
二、除执行防控任务的防疫人员、公职人员以及参加核酸检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出户出楼。
三、现行的防控工作通行证除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颁发的防控工作通行证(绿色)、卫健系统颁发的防控工作通行证(蓝色)以及县委组织部颁发的跨区调动人员通行证(绿色)外,其他通行证一概无效。特殊情况下需进出的,指挥部凭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证明信(也可电子照片)进出。
八、各单位蕞大限度压缩在外工作人员,各封控小区中的科级干部必须主动在所属小区内参与防控工作,发挥带头作用。
九、各封控小区、村、镇要组织专门的巡查队,劝阻人员禁止在户外逗留;各出入口工作人员不超过6人。
广大群众:时有所需,必有所为!现我县全域实行临时封闭管控,疫情防控工作正是关键、紧要阶段。为助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在全县范围招募志愿者,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请有意者积极参与报名。
1.身体健康,自己和家人近一个月内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近一个月内无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已进行疫苗及加强针接种,无密切接触史,已完成两次全民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2.组织纪律性强,具备较强责任意识和人际沟通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能够按照组织安排有序投入志愿服务活动;
5.根据省教育厅、卫健委通知要求,在校学生暂不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
1.配合社区(村)做好相关卡口管控。2.参与社区情况摸排、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即日起至疫情形势缓解或志愿者自身时间安排。公职人员要视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到社区参加志愿服务。志愿者就近在居住社区、村开展志愿服务。
1.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安全头部”的原则,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志愿者人身、财产安全;志愿者实践过程中服从用人单位调度安排,注意交通、财务、人身等各方面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纪律,落实安全工作要求。在实践活动中,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担。2.志愿者需用手机下载“志愿汇”APP,使用手机号或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在自己所在社区报到后获得签到码,请各位志愿者按时签到签退,系统可自动累计志愿服务时长。同时使用“志愿汇”APP,志愿者可免费领取志愿者保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即可享受保障。
8:28到达玉滨公路收费站,走绿色通道扫码通行,沿玉滨公路北行至南环路西行;
9:10到达古玉煤焦化公司,副驾驶下车在附近摊点购买鸡蛋饼,微信扫码支付给微信名小吃部的摊主,阳性人员张某下车步行至古玉煤焦化公司正门办手续。与工作人员接触1-2分钟,因无该车信息随后在路边等待1小时,10:40离开正门回到车上二人开车离开。
11:20左右二人行至大湾柳树村附近,接到公司电话掉头返回古玉煤焦化公司。
11:40左右到达古玉煤焦化公司拉货,中途未下车;同乘人员到厂门口办手续;
16:15到玉田镇八里庄驴肉火烧(道南西侧店)就餐,16:28分微信支付离开;沿遵宝线东行至南环路转玉滨公路南行,中途未下车;
17:20左右到达玉滨公路收费站,走绿色通道扫码通行,沿玉滨公路南行,中途未下车;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如在同一时段、同一地点可能与该人近距离接触,请您立即向所属乡镇、村及园区报告,同时与家人一同居家不外出,做好自我防护,配合属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若隐瞒不报,一旦造成疫情传播,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广大居民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尚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居民,尽快就近到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近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目前,我区各商超、市场等经营主体的生活物资储备充足,价格相对平稳,能够保证正常供应。请广大居民朋友理性消费、按需有序采购。为避免因人群聚集带来疫情传播风险,全区继续启动生活必需品物资“无接触网格化配送”,区保供指挥部已加紧调度协调,将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点由198个调整修订增至226个。同时,筛选确定了40家零售连锁药店,为广大居民朋友提供送药服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已建立市场监督检查机制,坚决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请各经营单位自觉增强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用心服务,保障各类商品质量,坚决维护物价稳定。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形势分析,我区疫情风险增加,为坚决阻断新冠疫情传播途径,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开发区全域进一步严格执行封控措施,实行静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区所有村居实行封闭管理。每个村、小区只保留1个出入口,24小时安排专人值守。持证的公安干警、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保民生企业员工等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防疫通行证在配合值守人员做好测温、扫码、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后方可进出卡口,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出入。除核酸检测以及应急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外,农村居民不得出户,城镇居民不得出楼门口。
2.实施疫情防控全面交通管制。除医疗救护车、消防救援车、军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以及持有相关部门核发通行证件的疫情防控、民生保供、应急物资运输等车辆外,其它车辆原则上禁止通行。网约车、公交车、出租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营运。
对确需出入开发区的,要全面落实好测温、查验行程卡、健康码、通行证明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详细登记身份、来源、去向。3.全域封控期间,除水电气和生活保障、通信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外,区域内所有经营性场所一律暂停营业。重点企业、建筑工地、指定保供单位人员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一律吃住在单位,不得随意外出。
5.医疗机构入口严格落实测温、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身份证)、保持1米线等防控措施,全面做好院感防控工作。
7.市场监管分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办公室等部门结合王滩镇、各社区,统筹做好基本生活物资供应配送保障。8.封控期间,有紧急就医需求的孕产妇、婴幼儿、急诊患者等人员,请及时联系所属村居或拨打120及时救治。
请广大群众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封控管理相关工作。对不听劝导、拒不执行封控管理指令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责任。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供应,我县已建立以居民楼栋微信群为基础的无接触式物资购买配送体系,保供企业精心设计了涵盖粮油、果蔬、肉蛋奶、日用品等6大类物资保供“标准包”;各药品经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为群众提供送药服务;也可以利用美团外卖、饿了么、大东方超市等微信群、东东嗨选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以及小区内张贴的购物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向保供企业、保供店订购。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全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物价总体稳定、市场平稳有序。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主动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保持健康心态,理性购买生活物资,互帮互助、齐心协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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