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区房屋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唐政字【2010】42号)
唐山市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区房屋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唐政字【2010】42号)
关于规范市中心区房屋拆迁改造补偿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推进我市房屋拆迁改造工作进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市政府13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市中心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 意见:
一、严格各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梯次设置国有土地上住宅置换比例
方案一:按《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唐政发【2008】12号)中置换比例标准执行,即: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
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方案二: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8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7倍。其中,安置到多层楼房的,置换比例减少0.05。
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上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享受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
方案一:平房置换比例,出让土地的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8倍,划拨土地的为1.7倍;二层楼房置换比例,出让土地的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55倍,划拨土地的为1.45倍。
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方案二:平房置换比例,出让土地的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的2.05倍,划拨土地的为1.95倍;二层楼房置换比例,出让土地的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7倍,划拨土地的为1.6倍。其中,安置到多层楼房的,置换比例减少0.05。
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上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享受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
无院二层住宅楼按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置换,三层及以上住宅楼按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的1.3至1.5倍置换。
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二)调整住宅置换比例的其他因素
原住房与安置住房区位差别较大的异地搬迁项目,可适当考虑区位差别补偿。
非完全产权的住房应适当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比例。
非住宅房屋依据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拆迁相关法规审核以下内容,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1、超出置换标准以外各段面积限额及购买价格;
2、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不产标准;
3、权属资料不齐全、租赁关系不明晰、土地与房屋性质不一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原搬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的处理;
搬迁奖金问题,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安置比例。
(一)震后危旧平房、多层住宅楼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各类楼房拆迁改造项目,均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拟拆迁改造住宅区进行现状调查、征求意见等前期改造动迁工作,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和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从事上述活动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其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属本市审批的,不予延期;不属本市审批的,向核发机关提出不予延期的建议。
(二)各类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或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国土、规划、住房和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查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督查、监察部门应加强拆迁改造项目进程、相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督查、监察,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四)拆迁人应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屋拆迁管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审核,分别出具相关资料。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开平区税务庄税东、河联片区的各类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执行本意见。
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及开平区其他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规范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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