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化学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李利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头部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综合类五》第15项违法行为第1种情形的规定,因你公司无从重、从轻情节,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01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应急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212001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主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技术支持:唐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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