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地通知!事关住宅房屋转让
《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堡经济开发区,有关场、镇,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服务管理的意见
近一时期,城市规划区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交易较多,为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转让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住宅房屋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曹妃甸城区滨海大街以北、迁曹公路以南、永丰路以西(包括文化街阴阳村)、西环路以东城市规划中心区域,南堡经济开 发区东风道以北、荣华道以南、世纪路以西、化工路以东城市规 划中心区域内划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因买卖、互换、赠与(包括遗赠、非法定继承)、司法判决等导致转移的,应补 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划拨变出让手续。因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变更析产(离婚析产或婚内析产) 的暂不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保持土地的划拨性质,待再次转让时补缴并办理土地划拨变出让手续。
(一)单元楼成套住房转让的(包括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等单元楼成套住房和本栋单元楼或单元楼外附属的储藏室、车库等)。依据《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2011年3号令)等规定,转让时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当期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
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转让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40%×年期修正系数。其中:
1.基准地价:将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制定 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当前执行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I级为每平方米1516元,Ⅱ级为每平方米1203元。
2.转让房屋占地面积:按转让房屋不动产登记分摊占地面积。
3.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相关标准。
(二)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的(包括按划拨土地上 职工群众自建房、房改时购置的公房等)。依据《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后的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占用土地性质由 划拨变为出让。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继续保持土地的划拨性质,转让时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区片地价缴纳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计算公式为:
土地收益(元)=区片地价(元/平方米)×房屋院落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
1. 区片地价:将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制定 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当前曹妃甸城区执行的征地区片地价为I级,每平方米164.4元;南堡经济开发区执行的征地区片地价为Ⅲ级,每平方米106.5元。
2.房屋院落占地面积:转让房屋所在院落不动产登记的占地面积。
(一)城市规划区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由区资规部门、住建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二)单元式成套住房占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为使同 一单元楼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 房屋所在宗地头部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缴纳土地出让 金通知书》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带院落两层及以下平瓦房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与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的,由受让方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私房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三)受让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城镇私房划拨土地转让审批表》向区税务部门 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由房屋买受人缴纳,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由出卖人缴纳。
(四)对未发生转让行为的住宅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可按本通知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所占土地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五)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交易需补交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的,由区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